,这就钻了空子。土地主管部门当然可以通过照合同与土地使用权人事先约定,违法合同对其作出处罚甚至无偿收回土地,但这又面临着一个问题,那就是缺乏上位法的支持。所以,要解决这个问题,国家层面上,要推动物权法、民法典的制定……。“
一个专家插话道:”傅松同志,你的意见确实是好的,但全国层面上的法律制定是个浩大工程,短时间内很难做到。“
傅松笑道:”我就是提个大方向,这是将来要努力实现的目标。目前来看,以部门法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作出约束,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路径。当然,部门法也得经过人大的审议通过,短期内只能以合同协议作为约束。“
见大家都没什么问题了,傅松继续道:”第二个问题,是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。暂行办法中,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50年,我就问一句,有多少企业的生命周期能达到50年?“
话音刚落,与会的人员面面相觑,纷纷交头接耳,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到,傅松居然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。
”土地资源是稀缺资源,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,必须具有前瞻性,要考虑到企业破产后,土地该如何处置的问题,是由企业随便做主转让给其他人,还是由国家依法收回后重新出让?有人说咱们国家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,企业生命周期长着呢,你这是杞人忧天。我觉得一点都不杞人忧天,国有企业怎么了?这两年破产的还少吗?……“
“所以说,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绝对不能一刀切,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,可以给它50年的使用期限;而对于那些生产技术落后、小微企业,你就算给他50年使用年限,它们也用不到,因为很可能半途就倒闭了。而且50年的使用年限,它的土地出让价格太高,超过了很多企业能够承受的能力。很多企业拿到地后,就没了资金去改进生产工艺,扩大生产规模。对于这部分企业,完全可以给出20年甚至10年的出让期限,或者干脆租赁土地……。”
“最后一个问题,是关于违反暂行办法的处罚标准和力度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违法必究。不能为了所谓的经济发展,就放松对土地使用权人的监管。……要严防死守一些企业囤地的行为,对于这种囤地行为,要加大处罚力度,坚决收回,罚它们倾家荡产!”